聊城注册商标的条件聊城商标在哪里办理

更新时间:2019-06-0339次浏览| 信息编号:z27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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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注册商标的条件聊城商标在哪里办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正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正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正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正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正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1、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1、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正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正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详细可咨询恒标孔老师: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lc.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2756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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